中聯(lián)重科成功處理哈薩克斯坦塔機仲裁案
面對外商拖延提貨而帶來的經濟損失和相關風險,中聯(lián)重科果斷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經過一年多的處理,中聯(lián)重科海外公司訴哈薩克斯坦經銷商拖延提取達到口岸的4臺塔式起重機,要求其支付一切保管費用、出口退稅以及匯率等損失,免除我方合同項下一切義務的一起涉外仲裁案于日前完全按我方的訴求條件圓滿解決。據了解,這也是中聯(lián)重科首例依靠自己的律師成功處理的涉外仲裁案。
2007年5月,海外公司與哈薩克斯坦經銷商G公司簽訂了一份塔機買賣合同,約定由海外公司向G公司出售6臺塔機,交貨地為DAF〔外貿術語:Delivered at Frontier 邊境交貨(……指定地點)〕霍爾果斯。合同簽訂后,海外公司如約按時將貨物運抵霍爾果斯,G公司支付了全額貨款。
由于各種原因,對方只將2臺塔機出口清關,其余4臺塔機一直未提取。自2007年7月起一直由我方保留在霍爾果斯的貨代倉庫中。對方不提貨影響我方出口退稅,2008年6月至8月,我方多次通過電話、傳真、電郵等方式催促提貨,對方一直以各種借口拖延,不予明確答復。此種情況下,我方不僅要為其墊付保管費,出口退稅遲遲無法辦理,而且還要面臨對方可能提出的許多不確定的關于產品質量等方面的訴求風險。
海外公司原打算將該4臺塔機運回,但經過分析認為,鑒于塔機所有權歸G公司,回運運費又高達近一百萬元人民幣,在沒有明確免除我方責任(包括質量、數(shù)量等)的情況下,既費時費力,而且對方完全可能因我方超出無因管理(指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損害而進行管理或者服務的行為)的限度而起訴我方。經審慎考慮,海外公司采取主動法律手段,于2008年8月6日向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裁定我方已經完全履行上述買賣合同,并要求G公司支付一切保管費用、出口退稅以及匯率等損失,免除我方合同項下一切義務。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于8月21日受理,并最終于11月12日正式開庭仲裁。
迫于這種法律程序的壓力,對方最終做出了讓步,在海外公司法務部部長吳中輝作為仲裁代理人出庭前的最后一刻,簽署了由我方出具的Side Letter(單邊承諾函件),接受了我方提出的一切要求,并確定我方不存在任何合同項下的義務。此后,雙方簽署了和解協(xié)議?,F(xiàn)在,該案已經圓滿解決:不僅我方所有仲裁費用由對方承擔,而且就是在產品沒有出關的情況下,也奪回了出口退稅損失,實現(xiàn)了“零成本”法律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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